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22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於貨物銷售及提貨時,即時將售貨單及提貨資料以電 子資料傳輸方式傳送至海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系統,始得辦理銷售貨物之 除帳作業。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辦理旅客退貨,原售貨單上應加註退貨字樣或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並應將退貨資料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送至海關離島免稅購物 商店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