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21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貨時,應要求購貨人出示護照、外僑居留證、旅行證 件或身分證明文件,經核對旅客身分無訛後,始得銷售。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公開標示貨物銷售價格。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貨時,應以電腦列印四聯售貨單,並應經購貨人簽名 ,第一聯交購貨人收執,作提貨用,第二聯由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送提貨處 ,供提貨核對,並供海關抽核,第三聯交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作為向主管稽 徵機關申報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並得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 替代,第四聯由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留存,供海關事後查核。

前項所定售貨單應載明旅客所乘運輸工具名稱或航班、旅客身分證統一編 號,非中華民國籍旅客應登錄旅行證件、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