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20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予旅客之貨物,其金額或數量逾前條所定限額者,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就超額部分,依關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計算稅額,代向旅客收取,並開立含上列稅 款之售貨單交付旅客收執。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依前項規定向旅客收取之稅款,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向海 關彙報並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