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指在離島地區,經由當地縣(市)主管機 關同意並向海關申請登記,經營銷售貨物予旅客之場所。

前項所稱離島地區,指澎湖、金門、馬祖、蘭嶼、綠島及琉球等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