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19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臺灣本島 或其他離島地區之免稅品目、數量、金額,其範圍如下:

一、酒類:每人每次一公升(不限瓶數)以下,全年合計數以十二次為上 限。

二、菸品:每人每次捲菸二百支以下,或每人每次雪茄二十五支以下,或 每人每次菸絲一磅以下,全年合計數以十二次為上限。

三、前二款以外之貨物,銷售金額在新臺幣六萬元以下者。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大陸地區 或其他國家者,其免稅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每人每次三公升(不限瓶數)以下。

二、菸品:每人每次捲菸二百支以下,或每人每次雪茄二十五支以下,或 每人每次菸絲一磅以下。

三、前二款以外之貨物,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

前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銷售對象限年滿二十歲之成年旅客。

旅客當次自同一離島各免稅購物商店購買之免稅貨物,其數量及金額應合 併計算,並以不超過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數量及金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