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設置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12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經核准設置後,不具第七條規定之條件者,海關應命其 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其登記。但海關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廢止 登記者,無須命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