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  ( 106 年 06 月 22 日)
第3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同一人於同日單一航(班)次攜帶 下列物品,應依第四條規定向海關申報;海關受理申報後,應依第五條規 定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一、總價值逾等值一萬美元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

二、總價值逾新臺幣十萬元之新臺幣現鈔。

三、總面額逾等值一萬美元之有價證券。

四、總價值逾等值二萬美元之黃金。

五、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同一出進口人於同一航(班)次運輸工具以貨物運送、快遞、其他相類之 方法,或同一寄收件人於同一郵寄日或到達日以郵寄運送前項各款所定物 品出入境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依前二項所定方式出入境,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總價值超過同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限 額時,海關應依第五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