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  ( 106 年 06 月 22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 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

本辦法所稱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指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 及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