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106 年 09 月 25 日)
第4條
本辦法所稱空運快遞業者(以下簡稱快遞業者),指經營承攬及遞送航空 貨物快遞業務之營利事業。本辦法所稱空運快遞專差(以下簡稱快遞專差 ),指受僱於快遞業者,並以搭乘飛機之方式為其攜帶快遞貨物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