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106 年 09 月 25 日)
第27條
快遞業者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並得按 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