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106 年 09 月 25 日)
第26條
快遞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進出口非文件類之貨物以快遞文件 類之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者,除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並得依 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 物通關之業務。

快遞業者未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拆盤(櫃)供海關查驗者,或違反第十 二條規定將不得簡易申報之貨物,以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者,海關得依 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者,處新 臺幣六千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 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