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106 年 09 月 25 日)
第25條
快遞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 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 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