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106 年 09 月 25 日)
第23條
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之經營業者違反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者, 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 者,處新臺幣二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