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
進口快遞貨物之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及出口快遞貨物之輸出人,
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手續者,報關時應檢附委託書。但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以傳真文件代替委託書原本,傳真文件經受託人認證者,免附委託書
原本。
二、長期委託兼營報關業之快遞業者報運貨物,得以常年委任或線上申辦
方式辦理。
三、第十一條第二項進口文件及低價類快遞貨物,經報關業者具結,於貨
物放行後取得納稅義務人承認之委任文件。
前項應檢附之委託書,報關業者得向海關申請免逐案檢附,由其自行編號
裝訂成冊,妥善保管六個月,以供海關隨時查核。
進出口快遞貨物涉有虛報情事,如報關業者無法證明其確受委託報關者,
應由報關業者負虛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