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106 年 09 月 25 日)
第14條
快遞業者或報關業者不得將同批進口快遞貨物分開申報。但完稅價格合計 未超過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經財政部公告之免稅限額,或雖超過 限額而主動申報繳納進口稅費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同批進口快遞貨物,係指同一發貨人以同一航 (班) 次運輸工具 發送給同一收貨人之快遞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