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106 年 09 月 25 日)
第11條
快遞貨物進出口應以電腦連線方式透過通關網路向海關申報。

進出口快遞貨物得依其性質及價格區分類別,分別處理,其類別如下:

一、進口快遞文件。

二、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元以下。

三、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零一元至五萬元。

四、進口高價快遞貨物: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五、出口快遞文件。

六、出口低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新臺幣五萬元以下。

七、出口高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同一貨主之出口快遞貨物得整盤(櫃)進倉。但應查驗或抽中查驗之貨物 ,仍應拆盤(櫃)供海關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