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 106 年 05 月 18 日)
第6條
經假扣押之財產係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擔保者,得以假扣押 標的物之全部設定擔保予海關。

前項擔保金額以票面所載金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