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 106 年 05 月 18 日)
第3條
海關為保全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需要,得 請求稅捐稽徵機關協助提供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之所得申報、稅籍或其 他財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