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 105 年 10 月 06 日)
第8條
報運貨物進、出口及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虛報數量、重量或品質 之案件,其虛報數量、重量或品質誤差未逾百分之五者,免予處罰。出口 貨物溢報原料使用量者,亦同。

依前項規定已訂有國家標準之產品,如其誤差容許率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適用該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