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
處罰:
一、所漏或沖退稅額未逾新臺幣五千元。但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
上或屬故意者,不適用之。
二、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已依關稅法第十七條第六項或第七項規定申
請更正報單而免罰。
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除屬前項情形外,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不得逾該項規定所
得處罰之最低數額:
一、對於貨物之重量、價值、數量、品質或其他事項之不實記載,係因錯
誤所致,而其誤差在百分之五以內。
二、不實記載之貨物價值或所漏或溢沖退稅額在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
三、報關時主動向海關申請以文件審核方式通關,且所檢附之報關文件足
以證明其不實記載係因錯誤所致。
四、其他情形足以認定為情節輕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