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 105 年 10 月 06 日)
第5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所漏進口稅額 或溢額沖退稅額未逾新臺幣五千元者,免予處罰。但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 實三次以上者,不適用之。

前項漏稅額之計算,以實到貨物應歸屬稅則號別之稅率核算實際應徵稅額 ,減去原申報貨物實際應歸屬稅則號別之稅率計算應課稅額之差額計算。

但涉及虛報進口貨物價值者,按實到進口貨物依關稅法核定之完稅價格與 原申報價格之差額計算。

第一項溢沖退金額之計算,以原申報出口貨物可得申請沖退稅額減去實到 出口貨物可得申請沖退稅額之差額計算。但不得逾違反本條例情事發生時 可得申請沖退稅額之有關進口憑證所示尚未沖退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