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 105 年 10 月 06 日)
第3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 口貨物離岸價格未逾新臺幣五千元者,按該項規定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二 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