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 105 年 10 月 06 日)
第17條
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或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主動陳 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查獲或確定其違法行為者,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