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
同一報單內貨物,部分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部分適用本條
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其依法應沒入之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
出口貨物離岸價格與所漏進口稅額或溢額沖退稅額,合計未逾新臺幣五千
元者,免處罰鍰。但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不適用之。
同一報單內貨物,部分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部分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其依法應沒入之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
口貨物離岸價格與所漏進口稅額或溢額沖退稅額,合計未逾新臺幣五千元
者,其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七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部分,免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