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 105 年 10 月 06 日)
第16條
同一報單內貨物,部分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部分適用本條 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其依法應沒入之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 出口貨物離岸價格與所漏進口稅額或溢額沖退稅額,合計未逾新臺幣五千 元者,免處罰鍰。但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不適用之。

同一報單內貨物,部分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部分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其依法應沒入之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 口貨物離岸價格與所漏進口稅額或溢額沖退稅額,合計未逾新臺幣五千元 者,其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七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部分,免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