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 105 年 10 月 06 日)
第14條
經海關、船東及石油輸入業者代表會簽之進口解體船舶存油收油紀錄單與 船東申報存油數量不符,其差額在百分之五以內,或其差額超過百分之五 ,而數量不足五公秉,並經查明無私運進口或其他取巧違章情事者,免予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