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08 月 15 日)
第8條
海關應自受理申請一般優質企業翌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資格認證;必要時, 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一般優質企業每三年應檢具前條規定文件向原核准海關申請校正。

依前項提出申請者,如經具結符合第六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者,海關就 該二款得免予查核。

一般優質企業之公司或商業名稱變更時,應於辦妥變更登記翌日起十五日 內檢附有關證件影本向海關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