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08 月 15 日)
第7條
申請為一般優質企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提出: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資本額及聯絡人資 料。

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民間團體出具之申請人最 近三年各該年進、出口實績證明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發之出進口績 優廠商證明標章。

前項文件,除特殊情況經海關核准者外,應依規定以電子方式向海關傳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