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08 月 15 日)
第31條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認證海關應報財政部關務署廢止其 資格,並限期收回證書,未能於期限內收回者,得逕行公告註銷:

一、最近三年有重大違章紀錄並經處分確定。

二、未能依前條第四項後段海關所定期限申請恢復資格,或提出申請經海 關認定仍未完成改善。

三、逾期一年未繳清進口稅費。

四、發生不符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 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九條之一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二款或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