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08 月 15 日)
第30條
海關發現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有不符安全驗證基準情事時,應通知該企業於 三十日內完成改善。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無法在前項所定期限內完成改善時,得向海關申請延長 改善期間一次,期間以三十日為限。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認證海關應報財政部關務署停止其 資格:

一、依第十一條所檢具文件內容不實。

二、最近三年有重大違章紀錄。

三、營運及財務發生嚴重惡化。

四、逾期未繳清進口稅費。

五、未依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期限辦理校正。

六、未能依前二項所定期限完成改善。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資格依前項第二款或第四款停止者,於該等情事消滅時 ,由海關恢復其資格;其餘各款自停止日起一年內安全認證優質企業得檢 具足資證明已改善相關文件申請恢復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