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08 月 15 日)
第3條
優質企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辦理通關 :

一、經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等有關規定許可設立。

二、成立五年以上,最近三年每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或最近三 年每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並經海關評定為優級之保稅工廠 或經核准自行點驗之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或農業 科技園區事業。

三、最近三年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均在五千萬美元以上,且各該年度均無 虧損。

四、最近三年無重大違章紀錄。

優質企業兼有保稅廠及非保稅廠,且各廠之統一編號相同,具備前項第一 款、第二款前段、第三款及第四款條件者,亦得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 稅費擔保辦理通關。

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者,應檢附與工廠登記有關之證明文件 一份及最近三年各年度營業額資料,向海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