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08 月 15 日)
第25條
優質企業經核准以自行具結替代稅費擔保者,應每年申請核定額度一次; 其申請應於一年實施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檢具第三條第三項所定文件,向 原核准之海關提出,如經具結與前已驗證之正本文件相符,海關得免予查 核。

前項自行具結之額度,以申請日前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每月平均進口稅費 總金額之二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