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
業者成立後無債信不良紀錄、無重大違章紀錄,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經
提出足資證明文件者,申請優質企業得免受成立滿三年限制:
一、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國營事業。
二、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
三、近三年度內獲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授予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且該
證明標章使用權未受廢止處分。
四、具優質企業資格之公司分割後而不符合優質企業資格,該受讓營業之
新設或既存公司申請業別與被分割公司取得優質企業資格業別相同。
五、符合與我國簽訂優質企業相互承認協議國家或地區所認證優質企業,
其在我國所設之子公司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