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08 月 15 日)
第20條
倉儲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申請 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保稅倉庫設 立及管理辦法、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申請登記,並經海關核准實施 自主管理;依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 管理辦法、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 管理辦法申請登記或監管。

三、最近三年未因貨物失竊經海關補稅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但設置 未滿三年者,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倉儲業,得採取下列優惠措施:

一、倉儲業者及運輸業者均屬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且事先以書面方式聯名 向海關報備者,得逕行於倉儲業者之轉口倉庫辦理海運轉口實貨櫃之 加裝、分裝或改裝,或其裝載貨物之重整。

二、倉儲業者屬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 事業及自由貿易港區區內事業者:

(一)其保稅貨品運往區外委託代為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價值未逾新 臺幣一千萬元者,得免繳保證金。

(二)其保稅貨品運往課稅區展示,價值未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得免繳 保證金。

(三)海關得減少赴廠查核帳冊、報表之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