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08 月 15 日)
第19條
承攬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申請 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設立,或依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設立 並依民用航空法向航空警察局申請為保安控管人。

三、最近三年無違反航業法或民用航空法經依相關罰則處分。但設置未滿 三年者,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