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08 月 15 日)
第19-1條
船務代理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文件,向海關申 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船務代理業者管理規則設立。

三、最近三年無違反航業法經依相關罰則處分。但設置未滿三年者,以實 際經營期間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