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08 月 15 日)
第18條
報關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申請 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設立。

三、前一年年錯單率(錯單份數占申報報單總數之百分比)未超過千分之 三。但設置未滿一年者,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四、最近三年無因違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經海關 核發處分書者。但設置未滿三年者,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之貨物,得降低抽 驗比率,其比率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