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08 月 15 日)
第17條
製造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及與工廠登記 有關之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經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等有關規定許可設立。

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製造業屬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 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事業及自由貿易港區區內事業,得採取下列優惠措 施: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業者得免繳保證金:

(一)保稅貨品運往區外委託代為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價值未逾新臺 幣一千萬元者。

(二)保稅貨品運往課稅區展示,價值未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

二、減少赴廠查核帳冊、報表之次數。

三、「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得採書面核備,必要時再赴廠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