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08 月 15 日)
第16條
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納稅義務人之進口貨物,得採取下列優惠措施 :

一、最低之文件審查及貨物抽驗比率。

二、抽中查驗者,得適用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簡易查驗之規定,並得優先 查驗。

三、經提供稅費擔保後先予放行者,得按月彙總繳納稅費。但依關稅法第 十八條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案件,不適用按月彙總繳納稅費方式 辦理。

四、符合第三條所定條件者,得申請核准以自行具結替代稅費擔保。

五、設立貨物未放行案件處理單一窗口,提供廠商查詢並協助解決通關流 程問題。

六、國貨復運進口報單通關時,得書面申請具結先予放行,事後核銷原出 口報單。

七、得申請使用非侵入方式查驗貨物。

八、報單完稅價格為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得以免審免驗通關。

九、依關稅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進口貨物,得提供書面保證,免繳納 稅款保證金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