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08 月 15 日)
第10條
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除須符合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所 定供應鏈個別業者之條件外,應具備之基本條件如下:

一、證明具債務償付能力或最近三年無債信不良紀錄。但符合第二十四條 規定且設立未滿三年者,其無債信不良紀錄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二、最近三年無重大違章紀錄。但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且設立未滿三年者 ,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三、無積欠已確定之稅費及罰鍰;經處分未確定之稅費或罰鍰已提供相當 擔保。但處分機關不接受擔保者,不在此限。

四、符合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

五、作業流程及財務資料均建置於資訊系統,並留存可供事後查證之稽核 紀錄。

六、配置供應鏈安全專責人員。

前項申請人具有兩種以上業別者,應就所有業別同時提出申請。

第一項申請人出具國內外安全認證機關(構)核發之驗證合格證書,經海 關審查後,得就第一項第四款符合項目部分免予驗證。但申請人國外分支 機構所取得者,不適用之。

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及前項國內外安全認證機關(構), 由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