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 101 年 09 月 04 日)
第7條
納稅義務人或報關業者於貨物放行後,依第二條第一項申請更正者,除關 稅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進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情況特殊並檢具證明文件經海關查核屬實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