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 101 年 09 月 04 日)
第6條
進口報單得申請更正之項目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或海關監管編號。

二、賣方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賣方國家代碼或海關監管編號。

三、報單類別代號或名稱。

四、收單關別。

五、生產國別。

六、提單號數。

七、貨物存放處所。

八、起運口岸及代碼。

九、標記及貨櫃號碼。

十、報單號碼、進口日期、報關日期或放行日期。

十一、離岸價格、運費、保險費、幣別或應加應減費用。

十二、起岸價格。

十三、貨名、牌名、規格或成分。

十四、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

十五、數量、重量或其單位。

十六、單價、完稅價格。

十七、納稅辦法。

十八、保稅料號。

十九、原進倉報單號碼及項次。

二十、其他之申報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