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 101 年 09 月 04 日)
第3條
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依關稅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至第七項申請更正進、 出口報單,其申請更正事項(貨物名稱、規格、產地、數量、重量等)及 理由未臻具體者,海關得不准予更正。

貨物放行前,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依規定向海關申請更正進、出口報 單,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及時檢附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後補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