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暫准通關辦法  ( 93 年 05 月 17 日)
第9條
使用通關證進口之貨物,如該證於貨物進口後發生遺失、損毀、遭竊等情 事,得經海關核准使用國外發證機構補發之通關證辦理通關;補發之通關 證有效期限應與原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