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暫准通關辦法  ( 93 年 05 月 17 日)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國與外國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所規定,得使用暫准通關證 ( 以下簡稱通關證) 暫准免稅通關之貨物。

依前項得使用暫准通關證之貨物,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專業器材、設備。

二、供展覽會、國際商展、會議或類似活動陳列或使用之貨物。

三、為招攬交易而供展示或示範之進口商業樣品。

四、其他依前項條約或協定所規定之貨物。

前項貨物不包括菸酒、易腐壞物及因使用而消耗之貨物、不擬復運出口之 貨物、在我國列入管制進口或出口及進口為加工或修理之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