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自由港區事業將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委託加工,應檢具委託加工
申請書、合約書、受託廠商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加工說明或圖說、單位用
料清表及委外運出運回核銷帳務系統之操作說明,向所在地海關申請核准
,經核准者,免提供稅款擔保。海關得視需要會同相關機關成立審查小組
辦理審查。
經核准辦理委託課稅區或保稅區加工之案件,其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
及由課稅區或保稅區運回,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通關手續或按月彙報,並
登錄相關帳表。
受託加工之課稅區或保稅區廠商須以辦妥工廠登記之工廠為限,且其生產
製造項目應與受委託項目相符。對於該受託加工貨物應設置專區存儲,並
設置帳卡隨時記錄免稅貨品之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以備查核。
委託加工貨物以管制貨品以外之貨品為限。課稅區廠商受託加工所添加之
進口原料,除其屬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各款所列者外,得依外銷品沖
退原料稅辦法規定,申請退稅;保稅區廠商受託加工所添加之保稅原料,
得申請除帳。
第一項委託加工受理申請及審查核准事項,海關得委託自由港區管理機關
辦理,管理機關應將其審查結果及相關文件函知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