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9條
自由港區事業將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委託加工,應檢具委託加工 申請書、合約書、受託廠商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加工說明或圖說、單位用 料清表及委外運出運回核銷帳務系統之操作說明,向所在地海關申請核准 ,經核准者,免提供稅款擔保。海關得視需要會同相關機關成立審查小組 辦理審查。

經核准辦理委託課稅區或保稅區加工之案件,其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 及由課稅區或保稅區運回,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通關手續或按月彙報,並 登錄相關帳表。

受託加工之課稅區或保稅區廠商須以辦妥工廠登記之工廠為限,且其生產 製造項目應與受委託項目相符。對於該受託加工貨物應設置專區存儲,並 設置帳卡隨時記錄免稅貨品之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以備查核。

委託加工貨物以管制貨品以外之貨品為限。課稅區廠商受託加工所添加之 進口原料,除其屬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各款所列者外,得依外銷品沖 退原料稅辦法規定,申請退稅;保稅區廠商受託加工所添加之保稅原料, 得申請除帳。

第一項委託加工受理申請及審查核准事項,海關得委託自由港區管理機關 辦理,管理機關應將其審查結果及相關文件函知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