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5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向海關辦理通報程序如下:

一、國外貨物進儲自由港區事業時,自由港區事業應向海關傳輸報單通報 ,經海關以電腦回應紀錄有案,憑以進儲。

二、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國外時,由貨物輸出人於貨物進儲港區貨棧後 ,向海關傳輸報單通報出口,經海關電腦回應紀錄有案,憑以裝船( 機)出口。

三、自由港區事業貨物運往其他自由港區時,由自由港區事業於貨物進儲 港區貨棧後,向海關傳輸報單通報轉運,經海關電腦回應紀錄有案, 憑以出進區。

前項第二款貨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進儲港區貨棧:

一、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三十條所定之貨物。

二、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九條所定廠商之貨物,且該廠商具備與自由港 區管理機關貨(櫃)物動態資料連線之電腦設備、海關核可之倉儲及 查驗貨物所需設施。

三、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售予國際航線船舶供作燃料(油)或專用物料(含 船舶日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