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24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自由港區事業有關貨物控管,應辦理事項 如下:

一、對貨櫃(物)之進儲、提領、存放位置、異動及進出廠(場)區,設 有一套完整之電腦控管作業,相關電腦紀錄及單證保管三年。

二、設門禁管制,負責執行貨櫃(物)進出廠(場)區之查對。

三、遇有下列情事應即通報海關:

(一)貨櫃(物)失竊、掉包者。

(二)封條破損、斷失、有偽造變造之嫌及封條號碼與貨櫃(物)運送單 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以下簡稱運送單)所載不符者。

(三)運送單經塗改者。

(四)發現貨櫃(物)有夾藏或夾層者。

(五)貨櫃(物)逾時進區或逾時未進區者。

(六)發現進出倉貨物與原申報之貨名不符者。

(七)發現不得進儲之貨物。

(八)存倉貨物遭受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而致損毀者。

(九)存倉貨物查核或盤點,發現與帳面結存數不符者。

(十)其他違規、違章及異常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