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22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由港區事業經核准結束營業、廢止或 撤銷營運許可時,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於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核定之翌日起停止免稅貨物進儲。

二、於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核定之翌日起二週內辦理結束盤點,並依規定造 送盤存清冊及結算報告表。

三、免稅貨物、自用機器、設備如產生盤虧,應向海關辦理補稅。餘存之 貨物於辦理轉儲、稅費徵免或復運出口前,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監管 。

自由港區事業因故未能依前項規定辦理結束盤點時,海關得逕依帳面結存 數課徵應補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