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21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年度盤點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於盤點日前二週通知海關並經海關確認。

二、辦理年度盤點時,經海關核准運出區外之加工、修理、檢驗、測試及 展覽貨物應全部運回列盤及銷案,其因故無法運回者,應向海關申請 核准於同日辦理區外年度盤點。

三、年度盤點日期距上年度盤點日期,最少不得少於十個月,最長不得超 過十四個月;其有特殊情形,事先報經海關核准者,得酌予提前或延 後。

四、自由港區事業經核准按月彙報貨物,應於盤點日前彙總填具報單辦理 通關事宜。

五、自由港區事業於盤點結束後,應分別造具區內與區外之供營運貨物及 區內自用機器、設備之盤存清冊及結算報告表一式二份,於盤點結束 之翌日起一個月內送海關備查;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請 展延一個月。

六、同一料號之原料,如以免稅及已稅方式進儲者,年度結算時應一併列 入盤點,並按實際使用數量沖銷免稅及已稅貨物帳;未能查明其實際 使用數量者,應優先沖銷免稅原料數量;已稅原料產生盤虧者,免予 補稅。

七、依第五款規定辦理備查時,若產生盤虧,應向海關辦理補稅,並於接 獲海關核發之補稅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繕具報單為之;產生盤盈,應 提出說明並於帳冊補登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