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20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由港區事業辦理有關遭竊、災損之帳務 處理事項如下:

一、自由港區事業之免稅貨物遭竊,應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報 案並取得證明,並自失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稅除帳;其有特殊情形 ,得向海關申請提供保證金,暫免補稅,但最長不得超過失竊之翌日 起六個月。期滿仍未尋回,海關即將保證金抵繳稅費結案,尋回部分 則退還保證金。

二、自由港區事業之免稅貨物於存儲期間,遭受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 天然災害而致損毀,於災害事實終止之翌日起一週內申報,並由自由 港區管理機關證明者,得核實除帳;其產生之廢品,依前條第四款規 定辦理稅費徵免。

免稅貨物於存儲期間變質或過期,無商業銷售價值者,得依前條第四款規 定辦理。